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
据悉,目前普遍有不少纳税人担心小规模回归,因为目前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和转让登记日的当期末仍为待征税款抵免待遇担忧。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计入“应付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1) 在转移登记日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或校验比较;检查后比较异常的,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处理。经审核比较,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项支付函一致的,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项缴纳通知书》审核结果通知书
(2) 对于转让登记日本期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收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转入登记的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后,应当持有税收控制设备。税务主管部门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侧)办理增值税发票的选择确认。未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项缴纳单,经审核比较符合的,由登记纳税人通过审核制度转移,请主管税务机关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项缴纳单》审核结果通知。检查后比较异常的,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2021年6月21日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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